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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知】云南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治理 299家重点企业接受排查

2020-07-10 16:38140云南省生态环境厅
各州、市生态环境局: 
  为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,结合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《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、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》(环固体〔2019〕92号)和《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固体函〔2019〕719号)等近期重点工作安排,深刻汲取江苏响水“3·21”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,我厅决定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废物产生、转移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等环节的环境风险排查治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  一、排查治理对象 
 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、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(含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、医疗废物经营单位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)(参考名单见附件1)。 
  二、排查治理内容 
  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、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、转移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情况,检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,排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,填报云南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表(附件2、3),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,立即开展治理,消除隐患。 
  三、排查方式 
  (一)州(市)组织自查 
  各州(市)生态环境局组织行政区域内各县(市、区)级生态环境分局结合“危废专项治理”APP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、现场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,按照排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,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高风险企业、场所、部位和设施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,摸清底数。 
  (二)省级调研抽查 
 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州(市)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的排查情况进行调研抽查。 
  四、时间进度安排 
  (一)2019年12月12日——2020年1月15日,州(市)组织自查。 
  (二)2020年1月20日——2020年2月20日,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研抽查。 
  五、其他事宜 
  一是请各州(市)生态环境局组织行政区域内各县(区、市)级生态环境分局,认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治理,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、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,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环境事故发生。 
  二是请各州(市)生态环境局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排查情况,组织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,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,严格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将排查治理汇总情况(表格可参照附件2、3)请于2020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厅。 
  三是请各州(市)生态环境局安排专人负责,按时限要求组织开展排查工作。 
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 
  省生态环境厅固化处  张  坤  电话0871-64161865 
 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  何宗良  电话0871-64139981,邮箱416594976@qq.com。 
  附件:
  1.云南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重点企业名单(参考) 
  2.云南省危险废物(产生单位)环境风险排查表 
  3.云南省危险废物(经营单位)环境风险排查表 
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
 
  2019年12月12日
   






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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